申訴或抱怨處理程序

  • 申訴案件:對於本中心驗證服務之申請、稽核或追查、展延、異動、重新驗證或暫時停止、終止、駁回、撤銷等驗證決定或不符合之判定有意見之案件等。申請人得提出申訴,且應於收受本中心函覆後或事件發生之次日起30個工作天內,應填寫「顧客申訴、抱怨單」,以書面方式敘明申訴理由,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中心提出,並以一次為限。

 

  • 抱怨案件:對於本中心之驗證行政作業或其他相關事宜(如對本中心一般行政作業、驗證作業程序或行政人員、稽核人員操守或驗證品質)提出意見之案件。抱怨者應於「顧客申訴、抱怨單」明確指出抱怨對象、原因、相關的證明文件、表明抱怨所要尋求的結果,並留下基本資料(姓名/公司名稱、地址、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)。

 

 

  • 電話、匿名、或未附理由及相關證明者,本中心可不予受理或回覆,但應視其重要性,必要時於會議中提出討論。

 

 

  • 中心人員於收到「顧客申訴、抱怨單」次日起7個工作天內,會以電話、書面、電子通訊等方式聯繫申訴、抱怨者,告知已收到「顧客申訴、抱怨單」。

 

 

  • 受理書面提出之申訴、抱怨案後,原則上於次日起60個工作天內完成申訴、抱怨事件之處理,並將申訴、抱怨處理結果書面回覆提出者,必要時得徵詢申訴、抱怨者同意後延長處理期限。

 

 

  • 中心於調查完成後,將做成判定,書面回覆提出者並副知相關人員。

 

 

  • 中心對於申訴、抱怨案進行調查之作業項目,包括諮詢中心之審定委員或技術專家、進行實地查驗或其他中心認定必要之調查。若須要求申訴人出席,而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未出席者,視為撤回申訴案件。

 

 

  • 申訴案件調查期間,本中心就驗證之通過或不通過、暫時停止、終止、駁回、撤銷、重新驗證等所為之決定,其效力不受申訴提出之影響;惟必要時,本中心驗證作業得暫時停止。

 

 

  • 在申訴程序中衍生的費用,如樣品檢驗費或查驗費等,由申訴者支付。

 

 

  • 申訴案調查完畢議決後,本中心立即將處理結果函覆申訴者。

 

 

  • 申請者對於本中心就申訴所為之結果不服者,應於收受書面之日起30個工作天內檢附佐證資料,向本中心提出申訴,並以一次為限。

 

 

  • 如在中心未完成調查前,申訴、抱怨案經撤回時,除非中心認定申訴、抱怨案有足夠事實,且具有重大意義外,否則將終止調查。

 

 

  • 所調查的申訴、抱怨案,若已涉及刑事偵查者,得停止調查。

 

 

  • 「顧客申訴、抱怨單」可至本中心官網「文件下載」區下載相關表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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